自作主張農機局長將融資15萬公款挪借他人
  法院判決認定“情節輕微,免於刑房屋二胎事處罰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記者宋芳科)身為單位主管領導,原景泰縣農機局局長辛某竟自作主張將15萬元農機補貼款借給他人使用。昨日記者從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辛某挪用公款的行為被法院依法判決構成挪用公款罪,系統家具免予刑事處罰。
  經查,2007年12月20日,時任景泰縣農機局局長辛某與芝某共謀後,個人決定將景泰縣農機局農機具補貼自籌款15萬元借給芝某使用。2008年3月31襯衫日,芝某歸還其款。2012年11月18日,景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辛某、被告人芝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辛某、被告人芝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法院一審宣判後,景泰縣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認為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畸輕,罰不當罪。2013年5月30日本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二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辛某將公款所借給的甘肅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芝某,該公司是與景泰縣農機局有供貨關係的單位,景泰縣農機局尚有該供貨單位部分貨款未結。借款時,辛某還安排會計將芝某的房產證予以抵押,在一定程度上將公款損失的風險減小,且原審被告人芝某按期全額歸還了所借公款,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結合辛某從中謀取利益價值較小,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2013年10月9日該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查出辛某挪用公款時,辦案人員發現原景泰縣農機局補貼辦公室原會計兼出納溫某亦有挪用公款嫌疑,經查褐藻醣膠,2007年11月29日,被告人溫某與餘某共謀後,由溫某將農戶購買農機具自籌資金5萬元借給餘某,用於購買生產塗料的原料。2008年5月12日,餘某歸還了5萬元借款。2007年12月14日、2008年1月12日,王某兩次向溫某借用農戶購買農機具自籌資金共計4萬元。2008年2月20日,王某歸還了該筆借款。景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溫某、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王某被判無罪。2013年10月9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人溫某、餘某的判決。改判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原標題:自作主張 原景泰縣農機局長將15萬公款挪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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